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1】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于不可分割,如果将主权进行分割,只是体现部分人民的意志,而不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那么,这只能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一种行政行为,无法称之为主权。
其次,关于公意,卢梭认为公意是公正的,绝对不会犯错的。但是,也不能得出结论说人民的意见也永远是公正的。人民可能由于知识或能力的限制或者受到少数人欺骗,不能发表公正的意见来达成公意。公意不等同于众意,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社会公约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种权利,受到公意的指导时,便成为主权。那么,政治体如何行使这种权利,则需要依靠法律的帮助。”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p44)这里,就需要有立法者。立法者只是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对卢梭某些观点的看法。
1、公意的判断标准方面
卢梭认为,大多数人的意见体现的就是公意,可以作为立法的根据。同样,只要大多数人同意,可以忽视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在这种观点下,少数人根本无法保护自己,也无权要求被保护。
2、公意的发现者方面
卢梭认为,立法者就是公意的发现者,卢梭曾提出,必须是一个超智慧立法者才能创造良好的制度。超智慧的立法者必须具备超智慧和超理性,从经验角度考虑,这种立法者是根本不存在的。因而,增加了空想性。
3、公意不是指个人的意志或者指单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表现为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意志。这与我国的民主集中制有共同之处。在我国,主要通过“民主集中制”来贯彻和表达“公意”。公意,不仅需要所有人都可以发表意见的“民主”,还需要对各种意见进行综合以形成“公意”的“集中”。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2】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我主要想从他书中的几个名言入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想先谈谈这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而我也正是对这句话所深深吸引。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一种在美丽的自然状态下被赋予的自然权利,应该在生活中享有。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使本应自由的人在奴役的桎梏中获得自由。一方面,他在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他指出,现实中的人生活在一种非自由的状态中,遭受着各种奴役。
人处在原则与事实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不能主宰自己。为了获得自由,一个人必须区别并与附着在身体上的各种枷锁和不平等现象做斗争。总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自己所认同的法律,在道德生活中倾听良知的召唤。卢梭称这种人为公民,他认为只有公民才有权享有自由。
从卢梭的概括性论断里,我们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义: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但是我个人的一个见解是这样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也可以这么应用,哪怕在理想的社会人也是这样的,这里的枷锁也指的一种秩序,人的自由不是无所节制的,是有限度的。
书中最有名的是社会契约这个词。卢梭说:“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
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因为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不可能如此无私,任由他人领导,损害自己的意义。因此,必须有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平衡的共同使用合同,才能在其中发挥作用,限制双方的行为,保证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
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我看来这样的一种契约精神来源于双方的博弈。合同起源于古希腊的商人。合同的意思是双方都能接受,双方都有让步,让步的结果双方都能接受。
今天,人们生而自由,但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他们不得不放弃对政府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大小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所以契约精神离不开妥协二字。
作为一个法学生,这句话“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引起我注意。可见自由与法律互相影响的。 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为达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则是靠制定法律。
卢梭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社会才能真正建立和实现自由与平等。法律作为公意的记录,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既是个人又是社会的属性导致了一般意志不仅是社会意志,而且是个人意志的意志。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和维护手段,个人服从法律既是服从公意也是服从他自己。所以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最后看看卢梭对政府的构想。18世纪,卢梭的天才提出主权在人民。18世纪是宗教势力逐渐退却,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有待进一步研究。卢梭早在1743年前往威尼斯时就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卢梭认为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
同时,一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权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如土地面积、土壤质量、气候、风俗习惯、民族等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合所有国家。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哪一种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问题是一个既无地解答又无从确定的问题,或者说,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但当我们要树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即任何政府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
(其中,贵族是广泛代表社会的精英,而民主更接近古希腊和雅典的民主政治。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确立的平等和多数源至高权威的学说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卢梭思想的产物,同时,卢梭的影响决不限于他自己的国家,在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的理论。尽管他的一些理论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他的思想仍值得我们学习。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3】
党史文苑2010.05下半月民主与法治
一、平等与公意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1]p1卢梭《社会契
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在卢梭看来,人的自
因此,在美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生命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应该是自由的
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
深谙不平等为自由的枷锁的卢梭,在平等的基础上来洞察着
在自由的深处,他尖锐地指出,私有制导致了财产的不平等
当人们平等的拥有财富时,自由和美好的社会才能到来,“惟有当
当每个人都有一些东西而没有人能拥有太多的时候,社会状态
才会对人类有益”[2],因此他提出了确定财富平等的标准,“在财
在财富方面,没有一个公民富裕到可以收买别人,也没有一个公民贫穷
被迫出卖自己。”[1]p45他还在其著作《论政治经济学》中进一步分
析了政府在促进平等时的作用,“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
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3) 马克思系统地阐述了财富分配不平等导致社会某些阶级自由丧失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和社会主要财富占有,在物质和思想上奴役着被统治阶级,使其丧失了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上的自由,“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
同时控制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的阶级。因此,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都是从属于这个阶级的。”[4]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平等发展到了极致,从而诞生了“公意”这一概念,他认为,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普遍意志,并关注人民的共同利益。[1] p21-23在抽象意义上,卢梭认为人是平等的。
在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地位平等的公民的正常意志也是平等的。这些平等意志最终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统领国家、社会和个人各种力量的普遍意志。由此可见,将军意志是卢梭平等的最高体现。正是卢梭的普遍意志观使他的思想深受西方政治思想家的影响
的争议,特别是受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攻诘。公意是全体人民的一致意见,但是在现实中,人民很难在一切问题上达成一致,所以卢梭又认为,多数人一致的意见也可以形成公意,那么在多数人和少数人发生意见分歧时,多数强迫少数去接受多数人的所谓公意也是合理的。因此,卢梭思想往往会被崇尚社会多元主义和“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主义者,打上极权主义的烙印。
2、 在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者也把卢梭放在心上。卢梭希望借助人民的内在道德和公共精神,确保证治制度的公正和健康。而近代的自由主义者沿袭了马基雅维利的思想,从政治中排斥道德,强调国家主权体要对道德保持中立,并认为国家政治与道德相结合,会带来侵犯自由的危险,如洪堡在其《论国家的作用》中,就认为国家政治的道德教化和教育干预,会造成对自由的限制[5]。
自由主义者把卢梭的这一思想指责为精神专制。在历史上,有些革命者也利用卢梭的思想实行暴政
血腥革命,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个枕边时时放着《社会契约论》的罗
伯斯皮尔,把法国大革命变成一场反人类和反人类正义的血腥革命
屠戮。卢梭的思想又多了一个“多数人暴政”的标签。
三、是人民主权还是多数人的保证
那卢梭的思想真的是暴政革命家实行多数人暴政,僭越人民
主权的原教旨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中央集权与专制的对立之一是自由,卢梭最关心的是人的自我
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
人的资格是放弃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对
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
权力不符合人性。剥夺意志的自由就是自己的行动
为的丧失一切道德性。最后,如果一方面创造一种绝对的权威,另
一方面,它创造了无限的服从,这是毫无意义和矛盾的
协议。”[1]p7卢梭甚至比洛克和密尔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更加广泛的
认识了自由,他洞察到了文明、国家、财产、社会、艺术、科技等也谁僭越了人民主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丁岭杰(南昌大学
江西南昌330031)[摘要]很多西方学者都以负面的眼光来评价卢梭的政治思想,如人民主权思想、公意思想,认为其思想为日后的血腥革命、恐怖政策和极权独裁统治提供了理论铺垫,从而带来了人类历史上血腥的一幕幕。但是通过从平等与公意、政治与道德、人民主权等方面对卢梭思想进行研究,可以看出,带来人民主权被僭越的不是卢梭的思想而是某些卢梭思想的所谓“朋友”和“敌人”。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政治思想研究
[作者简介]丁岭杰(1986-),男,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外政治系统硕士研究生。他的研究方向是中外政治思想与制度、人权理论与实践。61
民主与法治
会对人的造成奴役。
卢梭关于人所创造的客体反过来奴役人的思想,是马克思继承和发展起来的,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异化观。马克思主义认为异化的本质在于,人将自己的脑力体力投入到实践活动中,最后创造出独立于人自身的对象,即对象化,而此对象却又成为了对抗和奴役人类的主体,即“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对象的奴役”。(6) 摘要在卢梭思想的影响下,马克思主义异化已成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治(非法制)也是集权和专制的天敌。法治关键的一点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平等,一方面是指,既作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和法律所规范的客体的人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司法裁判中,法官应根据其对成文法和自然法的审慎判断来独立行使司法权,不能偏私于自身的利益和偏见,“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7]p391;另一方面也指,作为立法主体的人民也平等的享有立法权。卢梭在公意的基础上,阐述了,“法律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基于一身”[1]p32这一法治原则,他认为,立法者必须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这一权力作为为公意的表现是不能被剥夺、不可转让的。
任何人也必须受到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法律的约束。
专制与集权的搭档是政府权力的肆意扩张,从而霸占人民主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警醒到了这一点,他指出,政府不是由契约建立的,意思是指政府的权力不是像主权者那样普遍,而只包含个别行为;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官员完全是一种任用,人民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员的权力;为了监督政府不至于僭越主权,卢梭还设想人民借助定期会议来决定政府去留。卢梭以人民主权和人民投票限制政府的思想,也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缔造者。
我们知道,美国依靠分权制衡和复合共和制--
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平衡制约着政府,但不可忽视。美国之父也在权力制衡体系中加入了人民主权原则。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是,求助于同一原始权威似乎是安全复合共和政体理论的。”[7]p257
在政治与道德德关系问题上,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也是站不住脚的。政治不可能和道德相分离,也不应该相分离。西方政治学早在古希腊就已是一门道德政治学,希腊城邦的运作有赖于政治与日常道德的融合。
现代自由主义思想是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基础的,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哲学面前,在中世纪,在上帝的意志和规则中,在启蒙思想家中,它们是从天上回到人间,在世俗面前出现的。但无论如何,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本质上是道德规范。当代的平等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也提出了重叠共识和“善的稀薄”理论,来强调政治制度在运行时应该坚持正义、权利、自由和平等等基础政治道德,而不能简单的强调政治和国家对道德价值的排斥。
最高善自由主义的代表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也认为,国家不应该在道德上绝对中立,应该在某个时候对善做出道德价值判断。我认为,善的道德体系,关系着对人的终极关怀,政治共同体必须将核心和基础的政治理想定位于关怀人权的善意道德上,让政治制度围绕善的道德理想的实现来构建和运行,并以善德和善治来积聚自身的合法性资源,维持现代政治共同体所必需的公共理性。
可见政治和道德的分离必然只能让政治走向绝境,在政治生活中抽除道德,必定使得政治体系成为压抑人性的机器,也让法律成为维护死板秩序而毫无生气的世俗教条;必然是对人民的愚化,从而使得人民在政治道德真空的状态下更易被煽动家所煽动,成为独裁者的推行暴政工具。因此,卢梭希望利用人民的内在道德和公德精神,确保证治主体的公正和健康,反对政治体制走向专制的公同趋势,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目前来说,代议制民主是取代难以实现的直接民主的较为有效的政治制度,但是其不是人类政治的最高形式,而且其自身也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代议制民主容易走向民主实质的反面,成为一种精英政治,精英僭越人民主权。斯图亚特.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指出,代议制民主应该把选举权限制在有文化的公民范围内,没文化或靠领取救济为生的公民就该被剥夺选举权;议会中的精英分子应有更大的权力,并更少的受到选民的限制。
[8] 实际代表制也在向密尔所指出的精英化道路发展。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清醒的看到了代议制民主会出现这一精英僭越人民主权的趋势,所以他尖锐的批判了英国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的腐化、国家堕落的象征,意味着人民公共精神的的丧失,甚至指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后不过是奴隶。
四、结语
到底是谁僭越了人民主权,实行血腥、奴役、不宽容的暴政,不是全面正确认识卢梭思想的人,不是人民主权的正真拥护者,而是假借卢梭思想的只言片语,却不懂卢梭的人性关怀的;打着“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之声”的旗号,实际是让自己的声音成为上帝之声的;披着人民主权的虚假外衣,却借人民的手来屠杀异己,满足私己野心的煽动者、野心家和独裁者。也正是这些阴谋家批判卢梭所谓的集权思想,却维护了另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秩序。
所以,人民主权的僭越者是那些卢梭的所谓“朋友”和敌人。○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杨国政译,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4.
[3](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2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8-99.
[5](德)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冯兴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1.
[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91.
[8](英)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m].段小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马永义
62党史文苑
2010.05下半月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4】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
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我以前对民主有一个模糊的概念。看来投票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全体成员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
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国务院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应称之为法律。因为它不是一般意志的体现,所以很难落实正义原则。但回顾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进行的,但在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存在着权力竞争。
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很大一部分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这并没有体现在一般的意志上,而是体现在**部门的利益上。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的论述。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
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的基本职责,那**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
一个国家的**不需要依靠外力就能培养和吸引进可能多的人,这是一个好**。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5】
平等与自由在现实中的存在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题记
“每个思想家都有自己的理想国,里面放着他本人对政治社会的向往。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巨大的差距。”《社会契约论》开篇导论里就有这么一句话。
卢梭在和平平等的基础上建设理想国家,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服从。然而,人们在社会中必然会有自私的心理。由于资源稀缺、信息不对称、竞争程度、成本、有限理性等因素,人们不得不从自身利益出发。这就是银行管理老师在第一课中曾经向我们解释过的原因。在权利和义务之间进行选择时,人们更愿意将自己的权利最大化,而不是义务最大化。
卢梭也说过,“《社会契约论》探讨的是权利道理,不是争论事实。”社会或许能寻找到一种适合人类发展与生存的方式,但无法做到绝对的自由与平等,这是我的观点。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一种美丽的自然状态,所赋予的自然权利是生活中应该享有的权利。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使本应自由的人在奴役的桎梏中获的自由。 深谙不平等为自由的枷锁的卢梭,在平等的基础上来洞察着自由的深处,他犀利的指出私有制产生了财产上的不平等,只有当人们平等的拥有财富时,自由和美好的社会才能到来,“惟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理想化中,社会财富的平等是让人们处于平等的一个基础,也是社会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财富平等,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就不会存在利益斗争。中国的公有制曾经试图使人们的财产平等,但最终崩溃了。因为财富创造和财富再分配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
人是有惰性的,如果偷懒点的能和勤奋的获得同等财富,那还有谁会去勤奋呢?没有劳动的创造,社会发展就会停止步前,甚至倒退。因此,财富平等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它不能激励人们的进步和发展。
当然,平等原则也不是不可能存在。人作为穷人和富人在行为能力上他们是平等的。穷人和富人在法律上应该平等,因为他们的权利和行为是一样的。
只有肯定了这样一种平等的原则。才能够鼓励人们更去创造财富。或者我们还可以说穷人和富人都具有平等的机会。
是一个法律上的机会平等的概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结果平等。事实上,这是结果的不平等。结果的不平等受社会法的制约。社会法可以向穷人倾斜,纳税时可以向穷人倾斜,税收的时用也可以向弱势群体倾斜,但机会均等最为重要。只要机会均等,最终的价值就在于你是否愿意抓住它。
集权和专制的对立面之一是自由,而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的权利不符合人性。剥夺意志的自由就是剥夺行为的道德。
最后,如果我们一方面建立一个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建立一个无限的服从,这是一个毫无意义和矛盾的协议。” 一方面他极力主张个人自由不能放弃,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是必需服从法律的。“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一个自由的民族,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领袖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只服从法律。”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设定的制度,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往往会制约一些行为,同时也制约了部分人的行为自由,比如不能随意损坏公共设施,不能乱杀人。当然,众多人生活在一个环境里,必定会有所约束。
比如,我想举办一个班级活动,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他们不统一,活动就不能进行,如果他们统一,就会违背一些人的意愿。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
”要实现绝对的自由是不现实的,因为要与周围相联系,有时也会“情不得已”。所以,我觉得社会中是需要追求自由,要培养自由的意识,懂得自己拥有自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最重要的,但现实生活中,也要为了合作而约束自己。
卢梭是个理想主义者。基于他一生的时间,他有许多独特的思想,也给了人们很多灵感和思考的空间。对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我觉得还是要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的。因为社会在发展,世界在变化,书中的道理可能跟不上时代,所以我们应该正视现实,找到适合我们和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6】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作者:高了太阳
社会契约理论是17-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关于国家起源的著名而深远的理论。它已经持续了300年,其主流地位不可动摇。在卢梭之前,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哲学家,如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国家以前是一个自然状态,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一切,都有权拥有一切。
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社会是永久处于战争状态的 — —“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通过明示或暗示,同意依《自然法》定立契约,把手中权力部分让渡给社会整体,这样以契约方式建立国家的任务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幸福,若国家违背了,人民有权反抗并推翻**。这个说法显然是虚构的、是假说。
所谓自然状态和人民租让权缔约国不是历史史事,而是历史虚构和理论假设,因此这一理论不符合事实,不能证明,不能相信。但因为它是以人为本的,建立在理性和人性基础上的权力与国家理论,它也蕴含着人类的美好理想和期望。因此此说虽假,但却无损于它的魅力。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很有特色的观点之一。他说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人人放弃自然自由,获的契约自由;在参政过程中,只有人人平等地放弃所有自然自由,将其转移到整个集体,才能获得平等的契约自由。之后他继续说道:“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那些相信自己主子的人停止不能比他们统治的人甚至更多的奴隶。卢梭是一位善于发现潜在的、普遍接受的矛盾的大师。也许这是一种解释为极大的影响的工作。
《社会契约论》还有一个主要的思想,那就是天赋说权利即人权,与生俱有,是人即有的。虽然马克思说“出生只赋予人的生命、自然的存在这个说法进步犀利美丽。人民主权学说。
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声称自己是“人”。公共商议,大规模的示威活动,投票,全民投票等所有仪式成为一种流行,将是对自由派的国家一样必不可少的。
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起源于柏拉图。他认为,当代民主政治的问题源于这样一个理想的事实,即这种民主形式是在希腊城邦的紧密共同体中发展起来的,不能适用于一个集权和技术民族国家的需要。
卢梭的社会契约与当时普遍接受的想反。他认为人们不是**和自私在自然状态下霍布斯宣称的那样。卢梭认为,社会滋生不平等和自私,因为它涉及权力和私有财产的获取。
因此诞生了他著名的高贵的野蛮人存在于所有的人一起生活在和平与和谐、 自由社会的限制时间的概念。
社会契约是围绕政治职能展开的。问题是要找到一种联合的形式来捍卫和保护美国的社会力量,但将最大限度地为每个人的个人自由。与卢梭早期的作品一样,社会契约承认公民社会,尽管它剥夺了公民的一些自由。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追求自己的力益,直到发现保护自己免受他人威胁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卢梭在捍卫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主张保持最好的“本能”。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增加价织的同时,也增加了诸如稳定和安全的价值,这可以使一个政治组织的**系统。这完全背离了卢梭早期的作品,非常可疑。所有的**权限都是正式的。
首先,卢梭阐述了**理论的一些传统形式。他认为,政治秩序的基础不仅可以是法治:任何**允许奴隶制和君主制,主张对神圣权利的制裁。第一,强权即公理的想法有没有一个地方在卢梭的政治制度。
人们屈服于需要和恐惧,不是因为他们想要;与这样一个社会名称的合同不值得使用。那些靠武力统治的人没有道德感,因此卢梭认为武力不可能被正确地创造出来。关于奴隶制,卢梭承认了希腊人和罗马人都拥有奴隶,并他们认为奴役是自然的对于某些人,但他认为为人民交出他们掌握的权利是符合人的本性,因为人不是自愿进入到被奴役状态。
至于神权统治,卢梭看不出一个人能否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维护所有臣民的权利。当这位统治者去世时,最常见的事情是由于突然缺乏权威和权力而导致的帝国崩溃。这种崩溃造成混乱和不安全,因此社会契约的条款是无效的。
他承认,对于个人来说,国家可以命令他们,强迫他们,并确定他们是为了生活。生活的秩序和那个人对社会的许多要求也有很大的力量,即使他们没有力量支持他们。然而,他坚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那些赤裸裸的权力、 威胁、 胁迫、 任意的法令,以及恐惧或狡猾的提交,因为人讲的正当的权威、 合法行使武力、 公民的权利和统治者的职责。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7】
母亲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10日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想出国。
他做过临时工、学徒、杂工、家庭秘书、教师、流浪音乐家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卢梭是在7岁时读到他家所有的书的。由于历史人物的模范影响和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刻认识到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价值。
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尽管当时无人关注,但后来成为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最具影响力的作品之一。
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他指出,政府必须分为三个部分:主权代表公众意愿;主权授权的行政官员实现这一意愿;最后,必须有一批公民组成这一意愿。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君主的意志与公众的意志相反,社会契约就会被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改变政府的形式和统志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基础上。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和唯一的自然社会形态。这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
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是关于强者的权利。只有把别人的服从变成责任,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最坚强的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我们认为暴力不会带来权利。我们必须尊重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权威都应建立在人于人之间的相互认同基础上。他们生而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没有人有权剥夺他们。
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时,他的行为将失去一切道德标准。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人们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合起来克服困难,与力量的总和共同努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要素不能改变,否则社会契约将失去效力。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
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不同于一般意志。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利益的,一般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成为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没有代表性。主权是绝对的。坚不可摧的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卷是关于政府的理论,主要是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而不是主权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
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主权机构和人民之间的中间人,所以它拥有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界上有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民主,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统治;贵族。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
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所有国家,但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适应其人民的特点。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权力,法律必须保障人民的政常集会,终止现有的一切行政权力,将权力还给人民。政府的管理者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能订立合同,但要遵守现有的合同。
第四卷是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巩固国家制度的方法论。关于宗教的写作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总的意志是坚不可摧的,应该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和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
在革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成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理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8】
集权和专制的对立面之一是自由,而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的权利不符合人性。剥夺意志的自由就是剥夺行为的道德。
最后,如果我们一方面建立一个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建立一个无限的服从,这是一个毫无意义和矛盾的协议。” 一方面他极力主张个人自由不能放弃,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是必需服从法律的。“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一个自由的民族,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领袖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只服从法律。”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设定的制度,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往往会制约一些行为,同时也制约了部分人的行为自由,比如不能随意损坏公共设施,不能乱杀人。当然,众多人生活在一个环境里,必定会有所约束。
比如,我想举办一个班级活动,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他们不统一,活动就不能进行,如果他们统一,就会违背一些人的意愿。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
”要实现绝对的自由是不现实的,因为要与周围相联系,有时也会“情不得已”。所以,我觉得社会中是需要追求自由,要培养自由的意识,懂得自己拥有自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最重要的,但现实生活中,也要为了合作而约束自己。
卢梭是个理想主义者。基于他一生的时间,他有许多独特的思想,也给了人们很多灵感和思考的空间。对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我觉得还是要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的。因为社会在发展,世界在变化,书中的道理可能跟不上时代,所以我们应该正视现实,找到适合我们和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9】
3y法学四班
社会契约是什么?自由、平等是什么?公意又是什么?
带着这些疑问,我深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那里我找到了相应的答案,并针对这位18世纪法国大革命先驱的思想理论,写下了自己的见解。
卢梭,出生在18 世纪的法国,当时的欧洲资本主义正蓬勃发展,封建制度面临土崩瓦解,他的思想激进前卫,热切的渴望自由民主;他无情地抨击专制集权,并先后完成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论科学与艺术》,而且在此基础上,收集了柏拉图、格劳秀斯与洛克的思想,写成了《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这书一共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证了人类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契约的产生。社会秩序不可能产生于强力、暴力,更不可能产生于奴隶制。因此,社会秩序的产生源于原始而简单的约定。但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当生存障碍超过个体所能承受的范围时,人类被迫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能够解决人的问题的是形成一种新的契约,即社会契约。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它把人类天生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用道德和法律等取而代之,从而让人类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权利拥有了完全的平等。
第二章阐述了社会契约的主权特征以及如何为国家立法。主权是公公意志的体现,是由公共利益决定和制约的,即公公意志是不可分割和可转让的。根据社会契约的性质,任何主权协议,即每一个真正属于普遍意志的协议,都平等地约束和照顾每一个公民。
因此,虽然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但它不会超出和超越公共协议的范围。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完全控制这些协议所提供的财产和自由。接着卢梭阐述了法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公意志行为,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制定法律。他认为,要使一个国家的制度真正稳定持久,必须遵循自然法与法律相协调的重要原则。
第三卷探讨了政府的形式。政府是为了国家和主权体相互沟通而建立在两者之间的中介体,它是将公共力量凝聚起来,并在普遍意志的指导下行动。我们必须区分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而不是主权本身。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行政权由政府行使。
第四卷描述了巩固国家之制度与公民宗教信仰。将军议制是坚不可摧的。它以投票方式表达,并在国内形成各种会议制度。宗教是国家的根基,在任何时候都对公民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宗教信仰,这可意是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
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第
一、二卷为本书的核心,即社会契约的内容与原则;第
三、四卷则是围绕如何落实并执行社会契约这一原则而展开的。
卢梭通过这本书表达了他希望建立一个新的平等的美好国家和社会的愿望。他在本书的第一卷第六章提出了:“要找到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够用全体成员所结成的集体力量保护其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同时,又可使每个成员在联合过程中不用听命于其他的人,而仅仅服从于自己的意愿,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拥有自己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在此社会契约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两个主要目标可被归结为全体人员的最大利益之所在,那便是:自由和平等。他指出:
“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处在枷锁之中,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了人性,放弃了自己作为人的权力,同时也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平等,它是指权力不能发展为暴力,它只能根据威望和法律才能行使”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人生而自由,每个人都有获得自由的权力,我们不能放弃自由,但是进入了社会中,自由就成了枷锁。因此,为了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和自由,卢梭建立了一个社会契约。
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利用“公意”来建立一个权威——政府。人民将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渡给这个权威,以便使其管理社会,这并不是失去了权力、财产和自由,恰恰相反,社会契约是平等的,是为了确保个人对其权力、财产和自由的合法所有权,把这些变成了真正的权利。
上面的描述回答了一系列的问题,展示了这本书的核心价值,但这个平等自由的国家能否在实践中实现?以下我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个人的观点:
反观全书,我们能看到卢梭对自由、平等的憧憬渴望,并论证了可以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人民主权”的国家。而在社会契约中,“公意”是主权在民原则的重要基础,但“公意”究竟是什么?谁的意志代表“公意”?
怎样才能确定并实行“公意”?卢梭没有给出一个实质的回答,他使“公意”变成了一个抽象的概念。这样,“公意”便成了“乌托邦”,并很大可能会被极权者利用,实行“人民主权”的暴政统治,自由和平等就不复存在了。
因此,我认为卢梭的思想是伟大和先进的,但书中的许多理论是模糊的。如果这些理论付诸实践,就会出现许多错误和矛盾,说明卢梭的民主思想有一定的局限性。
尽管卢梭的思想和理论存在局限性,但《社会契约论》还是利大于弊的。它所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对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践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它将继续深化和推动世界各国在民主法治领域内的建设和发展。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10】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当人们被迫服从时,他们有权推翻暴力,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基本权利,是由人们的约定而确立的。
他认为奴隶制是荒谬和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有合理理由的人会为了自由而放弃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
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社会公约》签署后,人们并没有改变自己的自由本质,而是将原来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社会属性的自由。
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 我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
这是能够完全掌握自己的快乐,也是人类不再是原始欲望驱使的动物的快乐。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在我看来,我们似乎走到了自己的反面,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可能是一个悖论,因为人们很难界定自由与非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思想家们争论数百年的缘因。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但卢梭后来给出了解释。他认为一般意只不是公众意志。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一般只关注公共利益,而公共意只则是指私人利益。
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总的意愿,卢梭认为国内最好没有派系。如果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应建立在制衡的基础上。
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所有成员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
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并且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并指出经过投票的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决定公意性质,经过公意制定的法律,少数不同意的人,也必须遵守。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
“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法治思想,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
法律的特征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客体的普遍性。法律是人们普遍意志的体现。只有君主才能按照一般意志的要求制定法律。法律只考虑主体的共同体和抽象行为,从不考虑个体人和个体行为。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因此,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只有人人遵守法律,人们才能享有自由的保障;法律才能迫使人们获得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依法治国必须有理想的法律,制定法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导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
它是世界政法理论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震惊了世界。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读完这本书,我认为民主是我们大多数好人所希望和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存在着阶级,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间的民主,比如过去所讲之贵族的民主或现在的所谓“精英”的民主,对广大人民群众仍是专制与压迫。
所以,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事实上,根据我同意的他的基本观点,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只是人民的代理人,就像股份公司的总经理一样。
我读此书还并不深入,总的读个大体思路。而《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11】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范文
【写在前面】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我已经一共读了三遍。印象最深的是第一遍:在图书馆查资料时看到这本从中学起课本上就介绍过的著作,顺手拿出来翻看—— 于是,我竟然体会到了久违的对一本书爱不释手的感觉——我就那样倚着书架开始阅读这本书,一直到感觉站累了想走动走动,才发现已经过去两个小时,书也看完了近一半的篇幅。
这便是这本被誉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的并不厚的册子给我的最初的感受——严密的逻辑和饱满的激情让我忘了脚疼,如渴地了解着它所阐述的思想理念。
在整个阅读过程中,我沿用了中学以来阅读经典原著时一直使用的方法,即先不参考任何注疏作品或是其他的文献资料,只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来尽可能多地感悟作者的逻辑、理论以及情感。这是因为,原典不是课本,前者在历史长河中是可以接受得起任何个人对其的不同解读的。也因此本文只是个人零散的、浅层的理解的一个粗略整理,其中不仅可能会有知识上的漏洞,还存留着不少疑问,希望可以在往后的学习中继续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产生及几个重要观点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者卢梭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四卷,从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到一个政治共同体出现后法律体系的建立,到关于政府形式的讨论,最后是阐述如何巩固国家的统治。四卷之间有着清晰的时间顺序和因果联系。
自由是全书一以贯之的重要观点。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这个论断的思想引领了全书的理念,它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民)两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注定必须是自由的。如果统治者有权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据这种已被认可的剥夺权,来恢复自己的自由;或者,统治者从自己做起,不认可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权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权以及一切由此产生的合法权利。
要特别提到的是,针对人民恢复自由的权利,书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个看似矛盾的观点,即“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对此我认为,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复自己的自由,但是一个国家是不能恢复自由的,一个专制国家下的人民要重获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现有的体制,建立一个新的社会联系,由此原来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无所谓恢复了。
作者还始终强调每个个体独立思考,即理性,对于一个完美的政治共同体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认为,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既不受他人奴役,也不奴役他人,“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从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是别人的意志屈从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是不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山中书简 第八书》 )。
只有人民的所有个体都依照天性把“每个人”当成“我自己”,在投票时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才能得出以公共幸福为最终目的的公正的公意。个体的理性思考不可以被代替,包括父辈也不可以为他们的`孩子做主,因为只有每个人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权利愿望,社会公约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阿冉松在《法国古代与近代政府论》中的观点:“两种个别利益的一致是与第三种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所以“全体的利益一致是由于与每个人的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作者这就从理论上否认了世袭的专制统治的合理性,也表达了对派系、代表等政治现象的不认可,体现了其直接民主的思想倾向。
在人民拥有自由与理性的前提下,随着社会进步,生存阻碍不断加剧,人们开始联合起来,即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由此作者提出了本书的核心观点,社会契约。
根据之前说到的前提,作者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要建立一种以全部共同体的力量保障每个结合者个体的财富和自由的社会联系,“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都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这样一种由所有个体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被动状态下被称为国家,主动状态下是主权者;每个个体则同时具有这两种状态。也就是说“每个人必然要服从他所加之于别人的条件”,《山中书简》中阐述为“由于这一公约,每个人就和所有的人定了约,因此也就产生了所有人对每个人的反约”。
这样一种共同体与个体之间辩证从属的对立统一关系贯穿了全书各个章节。例如,第一卷第九章中针对财产权讲到“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于财富的合法享有”,第二卷第五章提到罪犯时认为,罪犯只有被自己曾参与制定的公约排斥为敌人后才可以被处以死刑,第二卷第六章则以“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的规定”和“每个人意志的记录”共同来定义法律,诸如此类。
社会状态的出现在作者看来是值得鼓励的,理由是它使得个体不仅单纯地在当下享有自由等财富,更获得了由自己是其中一份子的共同体以社会公约的形式来保障的不仅限于当下的所有权,“人们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我认为,作者是将集体置于个人之上的,虽然公约来自于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利益调和,而且主权是由社会公约在公意的指导下得来的,甚至人民的公意随时可以推翻一个国家或政府,然而,只要社会公约所约束的共同体合法存在,它就对于其中每个人有着至高的权力,个体服从且服务于集体。而且由于每个人不可能选择伤害自己,所以“全体也只是为着全体”,从而公约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符合公约的是正确的、正义的。
对于社会公约的内容,作者自己在第一卷第六章作出了精辟的总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自然科学视角下的一些理解
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性主义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近代科学的飞跃式发展,这当中,物理和数学是最重要的理论基础,而地理大发现带来的全球视野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在理解书中意旨时,也感受到自然科学的思维对于阅读该书的巨大帮助。
第二卷第九章中,作者在论述社会纽带越伸张则共同体对个体的控制就越松弛这个理论时,就多次用到了物理概念。首先,杠杆原理被作者用来解释行政的困难程度随地理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根据物理公式“不妨设动力臂为行政力量本身高于人民的权威优势,阻力为个体相对于共同体的偏离,那么,随着地理距离增加,即阻力臂增加,使公式取等的动力的数值也随之增大,也就是行政的力量要加强,因此行政难度加大。
此外,作者还以离心力来类比每个民族都“倾向于要损害邻人来扩张自己”。但事实情况是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基本都有自己的国界,扩张性战争毕竟是少数,对此可以解释为每个受力物体都有着同样的外扩趋势,因此它们都相对应地都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相等的压力,从而共同体处于了整体受力平衡的状态。
因地制宜的思想在全书中也被多次提到。第二卷第十一章认为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以及全体最大的幸福是自由与平等,但是这样一种普遍目的要根据当地形势和居民性格所产生的的比对关系来加以修改,即产生一种“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是最好的特殊的行政体系”;第三卷第八章更是用一整章的篇幅,以气候导致的地域差异为切入点论述了“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用于一切国家”。
将数学思维运用得最直接的应属第三卷第一、二章。作者通过定义最完美政府需满足的公式,不仅说明了政府是区别于主权者和国家并处于二者之间的共同体,还体现了在主权者即整个社会公意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最好的政府,然而不同的民族和历史时期可以有不同体制的政府。作者还指出可以在政府内部按照类似的比率继续分解,直至最后产生一个分数级数和整数技术分界的中项“一”,即最高行政官。
政府中行政官的人数也可以由数学公式来理解。我们不妨设行政官人数为x,政府的相对力量,或称活跃程度,为y。根据作者意思,国家的绝对力量是不变的,行政官人数越多,政府就越弱,即公式“ 14x鈭檡=k '>(x≥1,且k为定值)”。接下来进行分类讨论:
1' 若x趋向于1,则y趋向于+∞。 即团体意志具有最高强度。
2' 若x趋向于+∞,则y趋向于1。 即政府权威 14='> 立法权威,主权者 14='> 君主,全体公民 14='> 行政官,那么团体意志的活跃性和公意的活跃性相同但是个别意志保留了全部力量。
关于公民与行政官的力量对比,也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推论来阐述。由于数量和力量成反比,则结合上文提到的公式,可得 通常情况下,即“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力”。
我认为作者潜意识里所希望的应该是一个社会各角度受力均衡、社会各层次比例严谨的具有完美的数理逻辑思想的政体,但这也使得他的理论成为许多革命的理论导向但也仅限于此,难以成为现实中的行动纲领。
三、不可避免的宗教局限性
受一定的时代影响,作者十分看重宗教的作用。第二卷第一章中即指出“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作者是在这个正义根源为人类所不能达到的认识基础上才推论出理性的普遍的正义是必要的。在法律方面,作者认为使一个国家的人民遵循法律的最佳方式就是“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到制度本身之上”。此外,借助神明还被看作立法者在拥有了伟大灵魂的前提下让人民自由服从的值得被推荐的途径。
对于这样一种上帝高于理性,宗教高于法律的思想,我认为,在一定限度内,它可以通过宗教的自律使人们自由地形成社会公约并对公约自觉地认可服从,宗教因此成为共同体秩序的保证;一旦它超过可被利用的限度,被行政官或宗教官员掌握成为操控思想的工具,人民就失去了对行政的主动权,这对于整个以人民自由平等地签订的社会契约为根基的民主政体将造成极大的破坏。
四、其他特点
除了上面已经讲到的之外,书中对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权力关系的论断,对于平等的提倡,对于战争正义性的坚持,对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尤其是斯巴达体系)和同时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鸠的理论的批判继承,还有在各卷各章节中都出现过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对于当时政治理论和统治秩序的抨击,诸如此类,都蕴含着深刻的时代现实和个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凭借着这种饱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论精神,本书成为美、法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宣言和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领和推动力量,对亚洲各国革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存在的疑惑
最后,将阅读中存在的一些主要疑问在此一并列出,留待今后与老师同学交流探讨。
1、第一卷第三章中关于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展开观点“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需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与同卷第七章的观点“人们要迫使他自由”,二者之间是否矛盾?
2、第一卷第七章可否理解为由于立法者这一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绝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所有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是宗教或者外邦人?
3、对于第一卷的总结段“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而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是否可以理解为第四卷中的投票权、监察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可以超越家庭出身、财产、教育水平等因素的不平等?如果是这样,后者对于参政能力和水平的影响应该如何解释?这是不是现代社会一部分人所提倡的“过程平等优于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
4、第二卷第十二章讨论法律各种类别时指出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这与现今我们对于刑法的理解有所出入,原因是什么?我们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法律的法律”的定义?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12】
所以,卢梭思想归结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则恰恰证明人的权利的自由又通过某种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锢,否则一个人的自由使其凭借某种“荒诞理由”去强占另一个人的自由,不是使社会框架分崩离析,就是使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时代。这种来制约人的枷锁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解释是“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
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这种强力并非如某个国王拥有一种生杀大权,这是有共同认知层次的人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自由而彼此之间的牵制力,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来实现这一牵制力。
但这种自由真正实现过程中又出现种种的事端变化,导致社会中各种人权问题频频**,例如京城上访案中的黑监狱、“被”精神病等等都无不说明了社会契约建立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此时就需要一种更加具体并且有执行力度有社会公信力度的系统——法律。
卢梭在论法律中提到“……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卢梭不断重复声明的观点就是一再强调公意、全体等概念,继而对于立法者的具体载体又加以讨论,并且提出必须是全体公民提出并通过的才是被社会所承认的法律,因为法律最终的受制者必然是创制者本身。《导读》第60页说“法律创制者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第62页提出“能达到这种状态(即卢梭在书中所指的创制者的状态)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间了”,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卢梭定然是反对神学论的,认为若是进行神的把戏,很快就会被戳穿。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虽然一般益之总是正确的,但它并不总是能够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它并不总是能够找到共同的利益,因此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其次我对于“人神之间”的这种称呼更不能认同,卢梭所指的是拥有较高智慧的个体,而这种个体在整个公众只是属于一部分,卢梭是绝不承认以个体来领导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约整体。以我个人观点来看,法律创制者依然还是要回归到人,因为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法律状况来看,收集每个人的法律观点是不实际也是客观所无法实现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为物欲而更加严重,**污吏结党营私难道还是少数吗?
因此,当前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空前增强,健全的法制社会诞生。因为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即卢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为了这个社会的美好未来,自然要规划整个社会的秩序,或者给公共事物以尽可能好的形式。也就是说,要对法律进行分类,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需要不同的立法关系。在卢梭看来,在各种法律制度中,虽然自由平等是立法制度的终极追求,但是,建立良好的习惯才是伟大立法者真正应该追求的。一般立法将逐步形成以套由政治法、民法、刑法和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构成的健康的法律体系。
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统之后,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权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中国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所有这些都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进化和每一代人的改造,使之更适合一般意志的要求,更适合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合谐因素深深地嵌入到每一个社会运行机制中。